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资源审查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8-07-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教育资源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教育教学的相关要求,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推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资源的审查范围包括教育资源内容和资源提供者的属性、资质。

第二章 审查原则

第三条 坚持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公共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教育资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内容科学,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共服务平台审查的标准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第五条 坚持自主审查与准入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与用户评价相结合,线上审查与线下审查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 资质审查及程序

第六条 资源提供者应是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

第七条 事业法人资质审查条件:

(一)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经营内容与活动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提供的资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八条 企业法人资质审查条件:

(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经营内容与活动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电子出版证明。

第九条 社会团体资质审查条件:

(一)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经营内容与活动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电子出版证明。

第十条 资质审查程序:(一)提出申请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应向公共服务平台审核机构提交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资质材料;(二)公共服务平台审核机构依据资质审查条件对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四章 资源内容审查及程序

第十一条 资源内容审查条件:

(一)教育资源的内容具有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教育资源的内容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无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资源内容的审查依据是《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资源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十三条 资源内容审查程序:

(一)通过资质审查的教育资源提供者提供的资源,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技术检测和初审。

(二)通过技术检测和初审的教育资源,按照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专家评审。资源原则上由三名专家审查,至少两名专家同意才能通过。

(三)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个等级,通过审查的教育资源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应用。

第五章 用户评价

第十四条 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对上线的教育资源进行用户评价。用户评价是指公共服务平台用户对上线的资源进行应用效果的评价,主要通过下载量和评分等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对用户评价不高且未能保持持续更新的资源,可劝其下线。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资源审查由教育部教育信息化牵头司局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电化教育馆负责。

第十七条 教育部教育信息化牵头司局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成立公共服务平台教育资源专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课程和学科专家、教育技术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

第十八条 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教育信息化牵头司局和相关业务司局聘请。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专题教育等专门小组,负责相应领域资源的审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信息化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信息技术中心